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PTDV-113-婚-41-20241119-1
字號
婚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1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被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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