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扣押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PTDV-113-家全聲-2-20241024-1
字號
家全聲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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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惠美 住詳卷 即債權人 相 對 人 陳生賢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之108年度家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 應予撤銷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;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 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8年度 家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。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3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晴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