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PTDV-113-家救-130-20241219-1

字號

家救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救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(住所保密)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 下: 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離婚事件(113 年度 家補字第000 號),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,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,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、法律扶助申請書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審查表等資料附卷可參,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,經核其內容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啟涵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