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
日期

2025-01-14

案號

PTDV-113-家救-133-20250114-1

字號

家救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救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徐○堅 聲 請 人 徐○玉 聲 請 人 徐○茹 兼前三人 法定代理人 王○ 前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陳永群律師 相 對 人 徐○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(113年度 家補字第533號),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,聲請訴訟救助,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、○○縣○○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釋明,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。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晴維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