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日期
2024-12-25
案號
PTDV-113-家救-143-20241225-1
字號
家救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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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43號 聲 明 人 蕭嘉鳳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駱憶慈律師 相 對 人 吳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( 113 年度家補字第591號),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,聲請訴訟救助,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審查表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釋明,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。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