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PTDV-113-家簡-8-20250319-3
字號
家簡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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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19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 4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