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4-10-18

案號

PTDV-113-家繼簡-13-20241018-2

字號

家繼簡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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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 年9 月24日提出民事判決異議 狀,僅泛稱本院未採信上訴人所言,未依客觀事實審酌借名定存,高分院誤判已逾半年告訴期間,被上訴人乙○○誤報華新麗新股票等語,惟並未依法表明其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是否請求廢棄原判決、其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如何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具狀表明完整之上訴聲明,並應檢附繕本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姚啟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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