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PTDV-113-家繼簡-13-20250304-5
字號
家繼簡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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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8日所為之 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編號7 中關於中華郵政定存存款500,000元 分割方法「同上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:「兩造各1/3比例分割, 各得單獨領取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,原告聲請裁定 更正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