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PTDV-113-家繼訴-1-20241111-1

字號

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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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○○ 乙○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固已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(下同)49,312元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丁○○之遺產,嗣原告追加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編號1 、2 、3 、4 、5 、6 之保險。依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,遺產價額核定 如附表所示,合計為新台幣(下同)13,779,272元,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,511,709 元(13,779,272×2/5 =5,511,709 , 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648元,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49,312元,原告尚應補繳6,33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 日內 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揭追加請求部分之訴 ,特此裁定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: 編號 遺產項目 核定價額(新台幣) 1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88,428元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466,000元 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312,038元 4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35,343元 5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613,890元 6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75,326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不動產、存款及投資總額 12,188,247元 總計13,779,27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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