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PTDV-113-家繼訴-16-20250121-2

字號

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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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受 罰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乙○○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  主 文 一、甲○○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。 二、命甲○○於民國114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至本院家事法庭行言 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法院處理家事事件,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,或 依事件之性質,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。但法律別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,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之規定。但不得拘提之。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,法院得連續處罰。家事事件法第13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。而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(下同)3 萬元以下罰鍰,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則有明定。是法院處理家事事件,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,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,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3 萬元以下罰鍰。 二、本院受理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告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與 被告甲○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7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、同年8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、同年10月30日下午3 時及114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進行言詞辯論期日,詎甲○○於前3 次期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,亦未具狀敘明不能到庭之正當原因,及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。嗣本院於113 年11月1 日先以電話通知甲○○應於114 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應訊,再以證人身分通知甲○○應於114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證,然其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,有本院電話紀錄、送達證書及報到單等件附卷可憑(本院卷第241頁、第249頁、第259頁、第261頁)。本院審酌歷經4 次言詞辯論期日程序,甲○○均經本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且未曾以書狀表示過意見,無視法院要求其到場後發現真實進而促進訴訟之用心,無端耗費司法資源,影響本院上開家事事件之進行,自有裁罰並促其到庭應訊之必要,爰依前開規定酌情科處罰鍰1 萬元。又本院另訂於114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,甲○○應於前開時間到庭應訊,如仍未到場,本院得依前開規定連續處罰,併予敘明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啟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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