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遺囑無效等

日期

2025-03-19

案號

PTDV-113-家繼訴-20-20250319-2

字號

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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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等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113,924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,00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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