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PTDV-113-家繼訴-48-20241209-1
字號
家繼訴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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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原 告 黃姿菱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被 告 黃志堯 黃志鵬 黃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,如其情形可補正者,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,275元,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於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,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,依上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