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PTDV-113-家繼訴-53-20241223-1
字號
家繼訴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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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經查,依原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 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30,868 元(7,654,342 ×1/5 =1,53 0,868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,000 元,原告尚應補繳14,246 元。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