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日期

2024-10-15

案號

PTDV-113-家聲-8-20241015-1

字號

家聲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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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○財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 陳○華 陳○珍 共同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分 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調解筆錄之法 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鈞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分割 遺產等事件之原告,因當事人間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當庭互相讓步達成和解,為避免日後再爭執調解筆錄文字之真意,有保存錄音光碟之必要,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,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三、查聲請人等為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分割遺產等事件 之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等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蔡政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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