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收養關係存在

日期

2024-12-31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312-20241231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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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12號 原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,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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