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PTDV-113-家補-384-20241127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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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周○堂 (住居所保密)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據被繼承人周○村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及屏東縣○○○○○ 路○段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,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 額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6,570元〔計算式:(1,470,600+205 +16+7,165+731+234+9,760+271,000)×1/3=586,570,四捨五入至 元〕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