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特留分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PTDV-113-家補-392-20241022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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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92號 聲 明 人 鄭○達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相 對 人 鄭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特留分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28,574元【(337.30×5800+202.12×5800 +157100)×特留分1/10】(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,000元,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