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輔助宣告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24-20241029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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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王○順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,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。經查 ,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,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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