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26-20241021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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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補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丁○○ 住○○縣○○鄉○○巷00之0號 丙○○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三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 日後之扶養費,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(下同)百萬元,而未滿千 萬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 收費用2,000 元。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,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 第000 號裁定准予救助,如確定,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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