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27-20241008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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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陳秀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0樓之3 相 對 人 陳謝玉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謝玉妃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;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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