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相關)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29-20241008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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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29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 ,至於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1,000元,故本件裁 判費用合計為4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,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簡慧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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