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4-10-18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30-20241018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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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補字第430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0弄00號0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 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被繼承人丙○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完整繼承系統表(包含所有 繼承人,註明存歿,並查明有無代位繼承、再轉繼承或拋棄繼承)、遺產清冊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、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若有拋棄繼承者,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原告甲○○及被告乙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申 ○○、周○○、申○○、申○○、張○○、張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李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危○○、危○○、危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楊○○、黃○○、黃○○、洪○○、尤○○、尤○○、尤○○、尤○○、尤○○、尤○○、尤○○、張○○、張○○、張○○、尤○○、郭○○○、尤○○、張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三、又原告訴之聲明為「○○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、000地號土地,由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」等語,惟原告並未臚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何,難認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茲命原告應核算全體繼承人每人各自之應繼分(須提出完整算式)並補正附表,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及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。 四、○○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、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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