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
日期

2024-10-07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34-20241007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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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黃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○○間聲請○○○○事件,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,000元。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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