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49-20241014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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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林東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益銓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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