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57-20241018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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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之0號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林○○霞、林○○金死亡宣告事件,未據其 繳納裁判費用。經查,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