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59-20241125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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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9號 聲 明 人 甲○○ 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;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 萬元者,徵收1,000 元;100 萬元以上,未滿500 萬元者,徵收2,000 元;500 萬元以上,未滿1,000 萬元者,徵收3,000 元;1,000 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 元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、第77條之20分別定有明文。再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事件,未具 聲請人具體載明欲聲請調解之遺產標的、該遺產標的之金額或價值為何,請補正欲分割被繼承人王秀英哪些遺產?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;遺產如為不動產,提出該不動產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一類謄本,及建物最新課稅明細表,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正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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