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60-20241029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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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林○松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。經查,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○鎰、林○如、林○媺應各給付聲請人自113年 1月1日起至聲請人百年後止每月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之扶養 費,聲請人為民國38年出生之男性,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112 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,其餘命超過10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規定,因定期給付涉訟,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,800,000元 (計算式:30,000元×12月× 10年×3人=10,800,000元)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3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、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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