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62-20241029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○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,依其所提離婚協議書記載相對人需按月支付新台幣(下同) 1萬元至未成年子女成年,扶養所需百萬以上未滿千萬元,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 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