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
日期
2024-10-15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63-20241015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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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賴○○ 住屏東縣里○鄉○○路00○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賴○○○之○○○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,000 元。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