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67-20241017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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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王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巷0○0號 聲 請 人 徐○○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徐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○○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請人繳納 裁判費用。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月0日起至聲 請人王○○(000年0月0日生)、徐○○(000年0月00日生)成年之日時 止,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扶養費用共新臺幣(下同)00,000元 ,扶養期間均超過10年,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因定 期給付涉訟,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故請求之標的價額 為0,000,000元(計算式:00,000元×00月×00年=0,000,000元) 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 用0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