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相關)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68-20241025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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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8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○○縣○○鄉○○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。又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其扶養費部分,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1,000元 ,從而,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4,000 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