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69-20241025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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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0之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,合計 金額超過新台幣(下同)十萬元,而未滿百萬元,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1,000 元,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