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70-20241025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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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吳○勝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閻○蓉間請求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 0 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 如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