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親子關係存在

日期

2024-10-29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71-20241029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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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1號 原 告 乙○○ 兼法定代理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 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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