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72-20241127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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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。經查,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自民國107年8月起至未成年 子女曾○宇成年為止,每月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之扶養費, 其請求之期間超過10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因定期 給付涉訟,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1,200,000元(計算式:10,000×12月×10年=1,200,000)。又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代墊扶養費部分,訴訟標的價額 為684,000元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884,000元(計算式 :1,200,000+684,000=1,884,000)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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