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73-20241025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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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張芳寧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林張麗雀 被 告 張麗卿 被 告 張竹均即張麗桂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50,000元(3,800,000×1/4),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0,350元 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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