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74-20241114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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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楊○○ 原 告 楊○○ 前列楊○○、楊○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,補正其等訴請分割之所有 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稅籍資料,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等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而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,復上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應補正事項:原告訴請分割之所有不動產即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 00地號、39地號、39-1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與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(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路000號)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等資料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