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2-13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74-20241213-2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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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甲○○ 丙○○ 前列甲○○、丙○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用。經查,據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被繼承人張○○之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價額分列如附表所示,合計 為25,592,671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,061,781元〔計 算式:25,592,671元×1/3×2=17,061,780.66,元以下四捨五入〕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,216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: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(新臺幣)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43,350元 2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14,614,830元 3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0地號土地 全部 7,536,780元 4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建物 全部 1,566,500元 5 屏東縣私立愛群幼兒園之經營權 全部 1,650,000元 6 臺灣土地銀行枋寮分行存款 全部 485元 7 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存款 全部 160元 8 華南銀行佳冬分行存款 全部 33,757元 9 高雄銀行小港分行存款 全部 9,964元 10 中華郵政公司佳冬郵局存款 全部 136,413元 11 佳冬鄉農會存款 全部 161元 12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 有限公司餘額 全部 271元 總計:25,592,671元 備註: 1.編號1至編號3價額分別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、面積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。 2.編號4價額依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。 3.編號5之經營權部分屬財產權之訴訟,惟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價額為新臺幣 1,650,000元。 4.編號6至12價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