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79-20241113-2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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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何○洌 相 對 人 何○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23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何○[冽]之記載,應更正為何○[洌]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明文。又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