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80-20241024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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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黃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號 被 告 張○○ 被 告 張○○ 被 告 羅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○○○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起訴請求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,00 0元及○○○○部分依原告之○○○比例0分之0 計算為000,000元),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,000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0,000元,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