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PTDV-113-家補-482-20241028-1

字號

家補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家補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縣○○鄉○○路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聲請: 一、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,惟並未具體表明 其聲明為何,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(應表明請求扶養費之金額、請求之起始期間、給付日期)。 二、又本件聲請人雖委任丙○○為代理人,卻又將丙○○列為對造當 事人,丙○○身兼聲請人之代理人及相對人,就本件聲請事件實有利害對立而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事存在,難認為合法代理。 三、另聲請人應補正甲○○、乙○○、丁○○、丙○○、戊○○、己○○及庚 ○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勿縮印,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四、聲請人應遵期為上開補正,除提出更正當事人或代理人及為 正確聲明之聲請書狀,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