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85-20241024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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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許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0○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○○間○○○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關於○○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0,00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、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非訟事件法第 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