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除扶養義務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87-20241030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縣○○鎮○○街00號 乙○○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○○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,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 台幣(下同)百萬元,而未滿千萬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 元。惟聲請人請求 訴訟救助,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000 號裁定准予救助,如確定 ,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