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88-20241025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李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○○間請求○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請求○○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0,000元,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、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非訟事件法 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