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登記等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91-20241231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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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黃○涵 馮○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 。經查,依據原告之主張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2,721,018元(計算式:2,340,866+375,033+5,119=2,721,018) 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,027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如數繳納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