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除扶養義務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92-20241115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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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鄭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瑞卿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,本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 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 出生之女性,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,餘命超過10年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因定期給付涉訟,期間超過10 年者,以10年計算,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, 屏東縣112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5 94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591,280元(計算式:21,59 4元×12月×10年=2,591,280元)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等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