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93-20241106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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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乙○○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○○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,合計金額超過 新台幣(下同)百萬元,而未滿千萬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 元,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