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等(夫妻剩餘財產分配)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PTDV-113-家補-498-20241104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王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○街00號5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○○間請求離婚等(夫妻剩餘財產分配)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 分之特定具體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、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分別亦有規定。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,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如為給付之請求,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,是以訴之聲明,須明確特定,適於強制執行 ,此乃起訴合法要件,合先敘明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(夫妻剩餘財產分配)事件,尚未 據繳納裁判費,且原告於起訴狀僅泛稱:因被告愛賭博,造成家裡經濟收支不平衡,而拿房子去銀行借貸,擔心房子有天會被被告輸光,原告才要請求離婚時要剩餘財產分配,請求分配兩造財產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;家地係婚後所買登記在被告名下,非本人無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等語,惟原告並未提出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即未具體聲明與陳述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何?難認原告之訴之聲明已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。又原告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,自須以書狀詳述事實及理由,及臚列兩造之婚後之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(婚後債務)為何,並檢附相關事證(如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稅籍資料等),且列舉請求分配之金額、計算式(就上開積極財產扣除消極財產後,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半數)及請求之理由。茲本院無從依狀內記載所陳,確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,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為裁定命補繳裁判費,原告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表明訴訟標的,並明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應為如何之給付)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