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強制住院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PTDV-113-家補-501-20241111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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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;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