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PTDV-113-家補-503-20241112-1
字號
家補
法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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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丁○○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(送達處所:台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○○間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,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